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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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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性侵害事件 □疑似性騷擾事件□疑似性霸凌事件□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
□知悉疑似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其他屬性平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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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或檢舉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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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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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被害人提出申請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
與被害人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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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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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
□檢舉人提出檢舉 與被害人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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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人/檢舉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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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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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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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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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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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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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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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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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或就學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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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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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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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 村里 路 段巷 弄 號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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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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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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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與3.同,免填。
(2)□姓名: 性別□男□女□其他 服務或就學學校: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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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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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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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不詳
性別□男□女□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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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行為人行為時服務或就學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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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名: 聯絡電話:
□無
□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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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曾於
2.□ 不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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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其他方式,向 提出
□調查 □警政報案 □訴訟 □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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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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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上午□下午 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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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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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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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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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件處理之期待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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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校內其他人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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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學校提供協助事項:□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提供法律協助□轉介社會福利資源服務□提供保護措施□其他協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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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涉有議題:□身心障礙 □多元性別 □外國籍人員 □其他(略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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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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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條列附件,並檢附之;無者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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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委任代理人/檢舉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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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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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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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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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調查時,應於三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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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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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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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程序中,當事人、學校/原處分機關或其他關係人,就本事件或其相牽連之事項,提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者,應即通知學校/原處分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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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查/檢舉事項倘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適用,受理人員應告知疑似被害人其刑事及民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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